各会员单位:
为深入贯彻党的“十七大”精神,以科学发展观统揽商务工作,开创商务工作新局面,充分发挥商会作为政府和企业之间“桥梁”的作用,更好地为会员企业服务,加大会员企业参与商会内部管理和业务决策的力度,我会将重新设立兼职副会长单位制度。为体现“公平、公正、公开”的原则,将采取由会员企业自荐和我会商品分会推荐相结合的方式,产生商会兼职副会长单位候选名单。候选名单产生后,将提请商会理事会会议讨论表决,差额产生40名(暂定)商会兼职副会长单位名单。
兼职副会长单位资格如下:
·坚持党的基本路线、方针、政策; ·遵纪守法,按照商会《章程》履行会员义务; ·在本行业业务领域内有较大影响; ·进出口规模较大; ·积极参加商会活动,每年度参加我会组织的例会和各项重大活动不少于四次; ·任期两年,可以连选连任。
兼职副会长单位产生后,由该企业法定代表人(或由法定代表人委托的企业主要负责人)出任我会兼职副会长。兼职副会长任职资格如下:
·身体健康; ·在行业内有较大声望; ·最高任职年龄不超过70周岁; ·未受过剥夺政治权利的刑事处罚; ·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
我会将向当选的兼职副会长单位及个人颁发证书。兼职副会长参加每季度召开的全体会长会议(参会人员包括商会会长、副会长、兼职副会长、秘书长、副秘书长等)。主要会议内容包括:
·检查商会理事会、常务理事会通过的决议、事项的完成情况; ·研究商会中长期业务发展规划; ·审议、决定其他重要事项; ·讨论行业发展面临的热点问题,并与政府官员、专家学者进行交流; ·组织跨行业学习,参观优秀企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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