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轻工工艺品进出口商会章程
(2010年1月22日第五届会员代表大会通过)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本团体名称为中国轻工工艺品进出口商会(以下简称轻工商会)。中国轻工工艺品进出口商会的英文名称为:China Chamber of Commerce for Import and Export of Light Industrial Products and Arts-Crafts。
第二条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对外贸易法》等相关法律法规,轻工商会是由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大陆)境内从事轻工工艺品生产、贸易、科研、服务及相关活动的各类组织及个人自愿联合成立的自律性、全国性行业组织。本会不以盈利为目的,不从事与会员利益相冲突的经营活动。
第三条 本会的宗旨是:遵守国家宪法、法律、法规和政策,遵守社会道德;对与轻工工艺行业相关的业务及活动进行协调、指导,为会员提供咨询、服务;维护正常的贸易秩序,保护公平竞争;维护国家利益和会员的合法权益,促进轻工工艺品行业的健康发展。
第四条 本会工作贯彻公开、公正、公平的原则。
第五条 本会的业务主管单位为中华人民共和国商务部,登记管理机关为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政部。本会接受业务主管单位和登记管理机关的业务指导和监督管理。
第六条 本会的办公地址在北京市。
第二章 业务范围
第七条 本会的业务范围是:
(一) 宣传国家关于轻工工艺品行业的法律、法规、方针、政策,指导和监督会员守法经营。
(二) 对会员的经营活动进行协调指导,促进行业自律,维护正常的经营秩序和会员的共同利益。
(三) 就境外对我国出口商品采取的各种国际贸易救济措施组织有关企业应诉;就境外商品在我境内倾销或其他不正当竞争行为及时向主管部门反映。
(四) 代表会员利益,向政府有关部门反映行业情况、意见和建议,并对政府制定有关政策提出建议。
(五) 加强与政府有关部门的联系,发挥在政府与会员之间的桥梁作用;加强与同行业协会、学会等组织的联系与合作。
(六) 建立和发展商情网、信息库,收集、研究和交流商情资料,出版刊物,对轻工工艺品市场、行情,国际贸易有关法规、协定,有关国家地区贸易政策等进行调查研究,向会员提供服务。
(七) 参加国际同行业组织,出席有关国际性专业会议,加强与世界各国和地区同行业组织的联系,交流信息,建立和发展业务合作关系。
(八) 组织会员参加在国内外举办的交易会、专业性展览会,组织出国考察和贸易投资洽谈,进行市场调研和经济技术交流等,帮助会员开拓国际市场。
(九) 组织会员参加相关业务培训和研讨会,提高业务人员的素质;同有关部门合作,为会员提供公共服务。
(十) 履行政府委托、会员要求及同行协议赋予的其他职责。
第三章 会员
第八条 本会的会员由单位会员和个人会员组成。
第九条 申请加入本会必须具备以下条件:
(一) 拥护本章程;
(二) 自愿加入;
(三) 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大陆)境内从事轻工工艺品生产、贸易、科研、服务及相关活动。
第十条 入会程序是:
(一) 提交符合要求的入会申请书和相关文件;
(二) 本会按照上述要求进行审核,对符合条件者颁发会员证。
第十一条 会员权利:
(一) 本会的选举权、被选举权和表决权;
(二) 参加本会组织的各类活动;
(三) 享受本会服务的优先权;
(四) 对本会工作的批评建议权和监督权;
(五) 自愿入会、自由退会;
(六) 检举不遵守国家法令和政策、违反本章程、不服从本会协调和决定以及损害国家和广大会员利益的行为。
第十二条 会员义务:
(一) 遵守本章程,执行会员代表大会、理事会、会长会议的决议;
(二) 维护本会的合法权益,参加本会组织的各项活动;
(三) 积极承担本会交办的工作;
(四) 按规定及时交纳会费;
(五) 向本会反映情况,提供有关资料、数据。
第十三条 会员退会:
会员退会应书面通知本会,并交回会员证。
会员连续两年或累计三年不交纳会费或不参加本会活动,视为自动退会。
第十四条 本会鼓励会员在科技创新、环境保护、节能减排、提升品牌、诚实信用等各商务领域为行业做出贡献。
会员如有严重违反本章程的行为,经理事会表决通过,予以除名。
本会两年内不接受自动退会或被除名者的入会申请。
第四章 组织机构和负责人的产生、罢免
第十五条 本会的最高权力机构是会员代表大会。会员代表大会的职责是:
(一) 制定和修改本会章程;
(二) 选举和罢免理事;
(三) 审议理事会工作报告和财务报告;
(四) 决定会费收取办法;
(五) 审议理事会、分会和五分之一以上会员代表联名提出的议案;
(六) 决定终止事宜;
(七) 决定其他重大事宜。
第十六条 会员代表大会的代表由会员民主选举或民主协商推荐产生。具体产生办法由负责筹备召开会员代表大会的理事会决定。
第十七条 会员代表大会须有三分之二以上的会员代表出席方能召开,其决议须经到会会员代表半数以上表决通过方能生效。
第十八条 会员代表大会每四年召开一次。因特殊情况或三分之一以上会员代表提议,可以召开临时会员代表大会,决定理事会或提前或延期换届,但须符合第十七条的规定,并报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同意和社团登记管理机关批准。延期换届最长不超过一年。
第十九条 本会全体理事组成理事会。理事会是会员代表大会的执行机构,在会员代表大会闭会期间领导本会开展日常工作,对会员代表大会负责。
本会理事总数不超过140人。
第二十条 理事会的职责是:
(一) 执行会员代表大会决议;
(二) 选举和罢免会长、副会长、兼职副会长,决定秘书长、副秘书长;
(三) 筹备召开会员代表大会;
(四) 向会员代表大会报告工作和财务状况;
(五) 审议和批准本会年度工作计划和本会年度财务预算和决算;
(六) 决定对会员的处理;
(七) 决定其他重大事项。
第二十一条 理事会须有三分之二以上理事出席方能召开,其决议须经到会理事三分之二以上表决通过方能生效。
第二十二条 理事会每年至少召开一次会议,由会长召集并主持。会长认为有必要或三分之一以上理事共同提议,可以召开理事会。情况特殊(属程序性事务)的,也可采用其他形式召开。
第二十三条 本会设会长会议,会长、副会长、兼职副会长、秘书长为会长会议人员。会长会议对理事会负责,在理事会闭会期间行使理事会职权。
本会兼职副会长不超过40人。
第二十四条 会长会议每季度召开一次例会,会长会议的职责是:
(一) 执行会员代表大会和理事会的决议;
(二) 领导本会各机构开展工作;
(三) 共同研究并应对本会及行业发展中的重大问题;
(四) 决定其他重大事项。
第二十五条 本会会长、副会长、秘书长人选由本会业务主管单位推荐或由三分之一以上会员代表共同推荐,并经业务主管单位批准。本会业务主管单位推荐的本会会长、副会长、秘书长人选为理事当然候选人。
本会兼职副会长由业务主管单位推荐候选人或由上届理事会推荐候选人,理事会选举产生。
第二十六条 本会设立会长办公会议。会长办公会议的组成人员为会长、副会长、秘书长,由会长召集并主持。会长办公会议按照民主集中制原则研究决定日常工作,由会长代表会长办公会议行使下列职权:
(一) 召集和主持理事会和会长会议;
(二) 检查会员代表大会、理事会和会长会议的落实情况;
(三) 代表本会签署有关重要文件;
(四) 提名副秘书长并提交理事会决定;
(五) 提出常设办事机构部门设置、人员编制的建议,决定其主要负责人的聘任;
(六) 提出设立和撤销分支机构、代表机构、实体机构及其人员编制的建议,决定其主要负责人的聘任;
(七) 决定常设办事机构、分支机构、代表机构、实体机构专职工作人员的聘用;
(八) 主持办事机构开展日常工作,组织实施年度工作计划;
(九) 领导各分支机构、代表机构、实体机构开展工作;
(十) 处理其他日常事务。
副会长、秘书长协助会长开展工作。
第二十七条 本会的会长、副会长、秘书长必须具备下列条件:
(一) 坚持党的基本路线、方针、政策,政治素质好;
(二) 了解熟悉本团体业务领域的情况;
(三) 符合国家干部任职年龄的有关规定;
(四) 身体健康,能坚持正常工作;
(五) 未受过剥夺政治权利的刑事处罚;
(六) 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
第二十八条 本会会长、副会长、秘书长如超过最高任职年龄,须经理事会表决通过,并报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同意后方可任职。
第二十九条 本会会长、副会长、秘书长每届任期四年。因特殊情况需延长任期的,须经理事会三分之二以上理事表决通过。
第三十条 本会会长为本团体法定代表人。如因特殊情况需由副会长或秘书长担任法定代表人,应报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同意并经社团登记管理机关批准方可担任。
本会法定代表人不兼任其他团体法定代表人。
第五章 办事机构、分支机构及负责人的产生、罢免
第三十一条 经理事会通过,本会设立办事机构,负责处理日常工作。办事机构的设立要符合国家有关规定,并报业务主管单位和登记管理机关备案。
第三十二条 根据工作需要,经理事会或会长会议讨论通过,本会设立若干商品分会、代表机构。名称为"中国轻工工艺品进出口商会XXX分会"、"中国轻工工艺品进出口商会XXX代表处"。分会、代表处的设立要符合国家有关规定,须经业务主管单位批准同意并报登记管理机关备案。
第三十三条 分会由经营同类商品的会员组成。同类商品只成立一个分会。
第三十四条 根据实际需要,分会可以设在北京市,也可以设在出口商品主产地或进出口商品主要口岸;代表处可以设在境内主要口岸或境外我轻工工艺品贸易的主要地区。
第三十五条 本会不设立地域性的分支机构;分会、代表机构不再设立分支机构。
第三十六条 分会设专职秘书长一人,必要时设副秘书长若干人。分会秘书长、副秘书长由本会会长提名,本会会长办公会议研究决定。分会人员编制为本会总编制的组成部分。
第三十七条 本会的分会、代表机构是本会的组成部分,由本会统一管理,不具有法人资格,按照本《章程》所规定的宗旨和业务范围,在本会授权的范围内开展活动。
第三十八条 本会将根据不同商品的特点和市场情况,由会员决定分会是否设立自己的会员代表大会、理事会,是否制订自己的章程等。
第三十九条 为加强会员间的联系,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可根据会员的要求,建立联络组织,负责本地区会员的联络活动和信息交流工作。必要时,可根据本会的委托,承办某些专项工作。
第四十条 根据工作需要,本会设立专家委员会,研究影响行业发展的有关重大课题。
第六章 财务管理
第四十一条 本会经费来源:
(一) 会费;
(二) 在核准的业务范围内开展活动或服务的收入;
(三) 其他合法收入。
第四十二条 本会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和会员代表大会通过的办法收取会员会费。
第四十三条 本会经费支出:
(一) 用于本章程规定的业务范围和事业的发展;
(二) 工作人员的工资福利和社会保障;
(三) 其他合理支出。
第四十四条 本会经费不得在会员中分配。
第四十五条 本会经费管理实行严格的财务预决算制度。所有的收入和支出都应列入预算,统一核算,统一管理。财务预决算按年度进行。年度财务预决算必须经理事会批准。其中政府拨款或政府资助、委托项目的预决算按相关规定执行。
第四十六条 本会执行《民间非营利组织会计制度》,依法建立独立、规范、透明的财务管理制度,保证会计资料合法、真实、准确、完整。
第四十七条 本会配备具有专业任职资格的会计人员。会计人员不得兼任出纳。会计人员岗位变动时,必须与接管人员办清交接手续。
第四十八条 本会的资产管理必须执行国家规定的财务管理制度,接受会员代表大会的监督。
第四十九条 本会换届或更换法定代表人之前必须按照社团登记管理机关和业务主管单位的规定接受相应的财务审计。
第五十条 本会的资产,任何单位、个人不得侵占、私分和挪用。
第七章 章程的修改程序
第五十一 对本章程的修改,须经理事会表决通过后报会员代表大会审议。
第五十二条 本会修改的章程,须在会员代表大会通过后十五日内,经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同意,并报社团登记管理机关核准后生效。
第八章 终止程序及终止后的财产处理
第五十三条 本会完成宗旨或自行解散或由于分立、合并等原因需要注销的,由理事会提出终止动议。
第五十四条 本会终止动议须经会员代表大会表决通过,并报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同意。
第五十五条 本会终止前,须在业务主管单位及有关机关指导下成立清算组织,清理债权债务,处理善后事宜。清算期间,不开展清算以外的活动。
第五十六条 本会经社团登记管理机关办理注销登记手续后即为终止。
第五十七条 本会终止后的剩余财产,在业务主管单位和社团登记管理机关的监督下,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用于发展与本会宗旨相关的事业。
第九章 附则
第五十八条 本章程经2010年1 月 22日会员代表大会表决通过。
第五十九条 本章程的解释权属于本会理事会。
第六十条 本章程自社团登记管理机关核准之日起生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