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轻工工艺品进出口商会会费收取办法
(第五届会员代表大会表决通过)
2010年1月22日
根据《中国轻工工艺品进出口商会章程》,制定本办法。
一、中国轻工工艺品进出口商会会员,均按本办法交纳会费。
二、副会长单位、理事单位分别按下列标准交纳会费:
副会长单位:60000元人民币/年
理事单位: 30000元人民币/年
三、单位会员根据本企业上年度轻工工艺品进出口总额(海关统计数),按档次交纳。
1、进出口总额在50万美元(含)以下的,2000元人民币/年。
2、进出口总额在50-100万美元(含)的,3000元人民币/年。
3、进出口总额在100-500万美元(含)的,5000元人民币/年。
4、进出口总额在500-1000万美元(含)的,7000元人民币/年。
5、进出口总额在1000-3000万美元(含)的,10000元人民币/年。
6、进出口总额在3000万-5000万美元(含)的,13000元人民币/年。
7、进出口总额在5000万-7000万美元(含)的,16000元人民币/年。
8、进出口总额在7000万-1亿美元(含)的,20000元人民币/年。
9、进出口总额在1亿美元以上的,25000元人民币/年。
四、个人会员每年交纳1000元会费。
五、新会员入会时,一次性交纳入会费4000元人民币,当年不再交纳会费。
六、会员加入商会所属专业分会,不需另交会费。
七、每年的会费原则上于六月底前一次交清。
八、本办法从第五次会员代表大会通过后实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