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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轻工工艺品进出口商会会费收取办法
http://www.cccla.org.cn    2010年01月26日 11:44:15   来源:中国轻工工艺品进出口商会

中国轻工工艺品进出口商会会费收取办法

(第五届会员代表大会表决通过)

2010122

 

根据《中国轻工工艺品进出口商会章程》,制定本办法。

一、中国轻工工艺品进出口商会会员,均按本办法交纳会费。

二、副会长单位、理事单位分别按下列标准交纳会费:

副会长单位:60000元人民币/

理事单位:  30000元人民币/

三、单位会员根据本企业上年度轻工工艺品进出口总额(海关统计数),按档次交纳。

1、进出口总额在50万美元(含)以下的,2000元人民币/年。

2、进出口总额在50100万美元(含)的,3000元人民币/年。

3、进出口总额在100500万美元(含)的,5000元人民币/年。

4、进出口总额在5001000万美元(含)的,7000元人民币/年。

5、进出口总额在10003000万美元(含)的,10000元人民币/年。

6、进出口总额在3000万-5000万美元(含)的,13000元人民币/年。

7、进出口总额在5000万-7000万美元(含)的,16000元人民币/年。

8、进出口总额在7000万-1亿美元(含)的,20000元人民币/年。

9、进出口总额在1亿美元以上的,25000元人民币/年。

四、个人会员每年交纳1000元会费。

五、新会员入会时,一次性交纳入会费4000元人民币,当年不再交纳会费。

六、会员加入商会所属专业分会,不需另交会费。

七、每年的会费原则上于六月底前一次交清。

八、本办法从第五次会员代表大会通过后实施。

 

(编辑:xxb)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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