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3年12月12日,欧盟委员会发布公告决定对原产于中国的玻璃纤维产品发起反补贴调查。涉案产品包括短切玻璃纤维、玻璃纤维粗纱、玻璃纤维毡类产品等,具体税则号为70191100、70191200、70193110。反补贴调查期限为2012年10月1日至2013年9月30日。根据立案公告,欧盟在该案中将采取抽样调查的方式,有关涉案企业应在公告公布之日起15日内向欧委会提交抽样申请。
2009年12月17日,欧盟已就同一产品发起了反倾销调查,并于2011年3月15日作出终裁裁决,除一家获得市场经济地位的中国企业适用7.3%的反倾销税率外,其他中国企业适用的反倾销税率为13.8%。
根据商务部的应诉规定,在调查期内生产和向调查国或
地区出口涉案产品的企业均为涉案企业。同时,该规定要求全部涉案企业应积极参加应诉,以维护我国出口产品的海外市场,保护自身的合法权益。为此,请涉案企业对此高度重视,并指定专人负责。我会根据上述《规定》具体负责该案的应诉组织工作,请涉案企业及时与我会法律服务部联系。
电 话:010-67732674/8778900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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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轻工工艺品进出口商会
2013年12月12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