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4年5月14日,欧委会就对华光伏玻璃反倾销案和反补贴案分别发布终裁公告,决定对中国华光伏玻璃产品实施最终反倾销和反补贴措施,最终反倾销与反补贴合并税率为17.1%至42.1%;其中4家抽样企业的税率分别为17.1%、16.2%、39.3%和42.1%,其他合作企业的税率为33.2%,不合作企业的税率为42.1%。
在反倾销调查中,欧委会经调查认为,中国光伏玻璃企业向欧盟倾销出口涉案产品,并对欧盟产业造成实质损害。没有1家中国涉案企业获得市场经济待遇。在反补贴调查中,欧委会经调查认为,中国政府向中国光伏玻璃企业提供了补贴。补贴幅度主要来自于国有银行优惠贷款、政府赠款、外资企业税收优惠、企业所得税减免、政府低价提供土地等项目。
中国轻工工艺品进出口商会
2014年5月15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