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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轻工工艺品进出口商会鞋类分会章程 (2006年3月)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依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中国轻工工艺品进出口商会章程》制定本章程。 第二条 中国轻工工艺品进出口商会(以下简称中国轻工工艺商会)鞋类分会(以下简称分会)是由经营鞋类及其相关产品进出口业务的中国轻工工艺商会的会员企业自愿组成的行业组织,不具有法人地位。其英文表述为:CHINA CHAMBER OF COMMERCE FOR IMPORT AND EXPORT OF FOOTWEAR。 第三条 分会的宗旨是:遵守国家相关法律、法规和中国轻工工艺商会章程;在国家宏观政策指导下,对鞋类进出口业务及相关活动进行协调、指导,为会员和政府部门提供咨询、服务;维护正常的鞋类进出口经营秩序,保护公平竞争;维护国家利益和会员的合法权益,促进鞋类进出口贸易的健康发展。 第四条 分会接受主管单位——中国轻工工艺商会的指导、监督和管理。分会的成立和撤销,由中国轻工工艺商会上报业务主管部门和社团登记机关审批。 第五条 分会不吸收非中国轻工工艺商会会员企业,不另外收取会费, 不从事经营活动。 第二章 职 能 第六条 代表行业利益向政府有关部门反映情况、意见和建议,在政府和会员间、国内外市场间、相关行业间发挥桥梁与纽带作用。 第七条 宣传贯彻国家经济贸易法律、法规、方针、政策,指导和监督会员守法经营。 第八条 对鞋类进出口经营活动进行协调指导,促进行业自律,维护正常的鞋类出口经营秩序,维护国家、行业和会员的利益。 第九条 关注行业发展趋势,研究发展鞋类进出口贸易的办法、措施,向政府有关部门反映行业的情况和企业的意见、建议,为政府有关部门制定鞋类发展规划、政策等提出建议。 第十条 适应经济全球化和加入世贸组织的新形势,组织会员企业积极参加国内外同行业组织的各种交流活动,与相关组织建立联系并发展合作关系,协助会员拓展发展空间,开拓国际市场,为会员企业 “引进来” “走出去”提供更有效的服务。 第十一条 搜集、整理鞋类国内外市场、法律法规、客户、生产、销售、商标品牌、专利版权等有关行业信息资料,为会员提供咨询服务。编辑出版有关鞋类的刊物。 第十二条 就国外对我国鞋类采取的限制性贸易措施,配合有关部门,组织会员企业应对。 第十三条 履行政府、商会委托或会员要求及同行协议赋予的其他职责。 第三章 会 员 第十四条 凡从事鞋类进出口业务的中国轻工工艺商会会员均可自愿加入分会。 第十五条 加入分会程序: (1) 提交申请加入分会的会员登记表; (2)提交商会会员证书的复印件; (3)分会对符合上述条件者办理登记手续。 第十六条 会员的权利: (1)选举权、被选举权和表决权; (2)参加分会组织的各项活动; (3)享受分会提供的各项服务; (4)对分会的工作有建议和监督权; (5)提出议案; (6)揭发检举违反国家法律、法规、政策,违反本章程,不遵守同行协议,损害国家和广大会员利益的行为; (7)入会自愿,退会自由。 第十七条 会员的义务: (1)遵守本章程,自觉执行分会决议和协议; (2)积极参加分会组织的各项活动,承担分会委托的各项工作; (3)向分会提供有关信息、数据等资料; (4)接受分会的协调。 第十八条 会员退会应书面通知分会,办理会籍注销手续。 第十九条 对有以下行为的会员,经分会理事会讨论决定,给予适当处分: (1)在经营活动中违反国家法律、法规; (2)违反本章程; (3)不执行同行业协议和违反分会有关规则; 处分包括:通报批评、警告、暂停会员资格、开除会籍。对严重违法、违规者,分会可建议国家有关部门给予适当处分。 第二十条 分会实行会员定期登记制度,登记时间、内容由理事会决定。 第四章 组织机构 第二十一条 分会设会员代表大会。会员代表大会为分会最高权力机构。 第二十二条 会员代表大会行使下列职权: (1) 制定和修改分会章程和议事规则; (2) 选举和罢免分会理事; (3) 审议分会理事会工作报告; (4) 审议分会会员提案; (5)决定分会的工作方针和任务; (6)决定分会终止事宜及其他重大事宜; 第二十三条 分会会员代表大会原则上每三年召开一次。如遇特殊情况,需提前或延期召开的,须经分会理事会表决通过,并报中国轻工工艺商会审核同意。 第二十四条 经分会三分之一以上的会员代表,或半数以上的理事提议,或应政府主管部门要求,可召开分会临时会员代表大会。分会临时会员代表大会行使下列职权: (1) 审议分会会员重要提案; (2) 制定分会具体协调方案; (3) 协调分会其他事宜。 第二十五条 会员代表大会和临时会员代表大会须有三分之二以上会员代表到会方能召开;有关决议须二分之一以上到会代表通过方能生效。 第二十六条 会员代表大会设理事会。理事会是会员代表大会的执行机构,在会员代表大会闭会期间领导分会开展日常工作,对会员代表大会负责。 理事会行使下列职权: (1)筹备召开会员代表大会和临时会员代表大会; (2)向会员代表大会报告工作; (3)贯彻执行会员代表大会和临时会员代表大会的决议; (4)选举和罢免分会理事长、副理事长; (5)领导分会日常工作; (6)制定协调方案并组织实施; (7)推荐条件成熟企业加入商会并吸收其加入分会; (8)接受、审议、答复分会会员的提案; (9)对会员违规行为进行调查、处罚;对严重违规会员的处罚提出处理建议,提交会员代表大会审议通过。 (10)履行政府、商会的委托和会员代表大会赋予的其他职责。 第二十七条 理事会实行任期制,每届任期三年。理事会任期满后召开会员代表大会对理事会进行改选。会员代表大会延期或提前召开的,理事会任期相应改变。 第二十八条 理事由会员代表大会民主选举产生。理事只能在分会会员中产生。理事可连选连任。对不称职的理事可在会员代表大会或临时会员代表大会进行罢免。 第二十九条 分会理事会设理事五十名,其中包括理事长一名,副理事长十四名。分会理事长、副理事长由理事会民主选举产生,每届任期三年,可连选连任。理事长、副理事长只能在本届理事中产生。 第三十条 理事长职责: (1)主持分会和理事会工作; (2)召集和主持分会理事会会议; (3)代表分会签署有关重要文件; (4)检查会员代表大会、理事会决议落实情况; (5)对会员代表大会和理事会负责,并向其报告工作。 第三十一条 副理事长协助理事长工作。理事长因故不能履行其职责时,由副理事长按排名先后代行其职责。 第三十二条 分会秘书长由商会常设办事机构人员担任,秘书长由商会会长提名,经理事会选举产生。秘书长可连选连任。秘书长职责: (1)执行会员代表大会、理事会决议,组织落实分会工作计划; (2)协助理事长、副理事长工作; (3)负责分会日常的秘书和联络工作; (4)负责分会日常会务管理工作; (5)根据分会工作需要,聘用分会工作人员; (6)履行会员代表大会、理事会、理事长、副理事长委托的其他职责。 第三十三条 理事会每年召开一次,由分会理事长召集并主持,秘书长列席。理事长认为有必要或经二分之一以上理事共同提议,可召开临时理事会。情况特殊的,可采用通讯方式召开。 第三十四条 分会可根据工作需要,经理事会通过,设立专家委员会 第五章 章程的修改程序 第三十五条 本章程须由三分之一以上的会员代表或二分之一以上理事提出修改建议,方可进行修改。 第三十六条 本章程修改后须经理事会通过方可提交会员代表大会审议。 第三十七条 修改后的章程须由会员代表大会通过。并在通过十五日内报商会审核同意后生效。 第六章 终止程序 第三十八条 分会终止或自行解散或由于分立、合并等原因需要注销的,由理事会提出终止动议。 第三十九条 分会终止动议须经会员代表大会表决通过,并报商会审核同意。 第七章 附 则 第四十条 分会不设独立财务,日常工作经费由商会承担。 第四十一条 本章程由分会理事会负责解释。 第四十二条 本章程自分会会员代表大会通过后中国轻工工艺商会核准之日起生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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