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分会章程
中国轻工工艺品进出口商会
    箱包分会章程
    (二00六年三月十日箱包分会第二次会员代表大会通过)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根据国家有关法规及《中国轻工工艺品进出口商会章程》,制定本章程。
    第二条 中国轻工工艺品进出口商会(以下简称中国轻工工艺商会)箱包分会(以下简称分会)是由经营箱包进出口业务的中国轻工工艺商会的会员企业自愿组成的行业组织,不具有法人地位。其英文表述为:CHINA CHAMBER OF COMMERCE FOR IMPORT AND EXPORT OF SUITCASES AND BAGS。
    第三条 分会的宗旨是:贯彻国家对外经济贸易方针、政策和法规,加强对箱包行业的协调管理力度,维护和规范进出口经营秩序,为会员企业提供优质服务。
    第四条 分会接受主管单位——中国轻工工艺商会的指导、监督和管理。分会的成立和撤消,由中国轻工工艺商会上报业务主管部门和社团登记机关审批登记。
    第五条 分会不收取会费,不从事经营活动。
    第二章 职能
    第六条 宣传国家法律法规、方针和政策,指导和监督会员守法经营。
    第七条 组织研究促进箱包进出口贸易的办法、措施,组织研讨进出口战略和规划。
    第八条 代表行业利益向政府有关部门反映情况、意见和建议,在政府和会员之间发挥桥梁与纽带作用。
    第九条 通过出版宣传品、网络推广、组织会员企业积极参加国内外同行业组织的各种交流活动,与相关组织建立联系并发展合作关系,协助会员拓展发展空间,开拓国内外市场。
    第十条 对箱包进出口经营活动进行协调指导,促进行业自律,维护正常的箱包出口经营秩序,维护国家、行业和会员的利益。
    第十一条 组织行业所需的专题讲座、研讨、培训、经验交流、法律咨询及研发等活动,促进会员进行自主创新、提高产品质量、培育自有品牌、改善经营管理、提高经济效益。
    第十二条 搜集、整理箱包国内外市场、法律法规、客户、生产、销售、商标品牌、专利版权等有关行业信息资料,为会员提供咨询服务。
    第十三条 就国外对我国箱包采取的限制性贸易措施,配合有关部门,组织有关企业应对。
    第十四条 受理会员投诉,为会员提供法律援助,努力为会员创造宽松的经济环境。
    第十五条 履行政府、商会委托或会员要求及同行协议赋予的其他职责。
    第三章 会员
    第十六条 凡从事箱包进出口业务的中国轻工工艺商会会员均可自愿加入分会。
    第十七条 加入分会的程序。
    (1)提交入会申请;
    (2)对符合条件者,由分会办事机构批准成为分会会员。
    第十八条 分会会员的权利。
    (1)有选举权、被选举权和表决权;
    (2)参加分会的有关活动;
    (3)享受分会提供的各项服务;
    (4)有对分会工作的批评建议权和监督权;
    (5)揭发检举不遵守国家法令、政策,违反本章程,不服从分会协调、决定和损害国家及广大会员利益的行为;
    (6)入会自愿,退会自由。
     第十九条 分会会员的义务。
    (1)遵守分会章程,自觉执行分会的决议和规定。
    (2)参加分会的有关活动,完成分会委托的工作。
    (3)向分会提供所需要的资料和统计数据。
    (4)遵守职业道德、社会公德和传统美德。
    第二十条 对有以下行为的会员,经分会理事会批准后,给予适当处分:
    (1)在经营活动中违反国家法律、法规;
    (2)违反本章程;
    (3)不执行同行业协议和违反分会有关规则。
    处分包括:通报批评、警告、暂停会员资格、开除会籍。对严重违法、违规者,分会可建议国家有关部门给予适当处分。
    第四章 组织机构
    第二十一条 分会设立会员代表大会。会员代表应根据其经营箱包的规模、品种、所在地域等综合考虑产生,会员代表大会为分会最高权力机构。
    第二十二条 会员代表大会行使下列职权:
    (1)制定和修改分会章程;
    (2)选举和罢免分会理事;
    (3)审议分会理事会工作报告;
    (4)审议分会会员提案;
    (5)决定分会的工作方针和任务;
    (6)决定分会终止事宜;
    (7)决定分会其他重大事宜。
    第二十三条 会员代表大会原则上每三年召开一次。如遇特殊情况,需提前或延期召开的,须经分会理事会表决通过并报商会审核同意。
    第二十四条 经分会三分之一以上的会员代表,或半数以上的理事提议,或应政府主管部门要求,可召开临时会员代表大会。
    第二十五条 临时会员代表大会行使下列职权:
    (1)审议会员重要提案;
    (2)制定分会具体协调方案;
    (3)协调分会其它事宜。
    第二十六条 会员代表大会和临时会员代表大会须有三分之二以上的会员代表出席方能召开,其决议须经到会会员代表二分之一以上通过方能生效。
    第二十七条 会员代表大会设理事会,理事会是会员代表大会的执行机构,在会员代表大会闭会期间领导分会开展日常工作,对会员代表大会负责。
    理事会行使下列职权:
    (1)筹备召开会员代表大会和临时会员代表大会;
    (2)向会员代表大会报告工作;
    (3)贯彻执行会员代表大会决议;
    (4)选举和罢免分会理事长、副理事长和秘书长;
    (5)领导分会日常工作;
    (6)组织协调方案的具体实施;
    (7)推荐条件成熟企业加入商会并吸收其加入分会;
    (8)接受、审议、答复分会会员的提案;
    (9)对会员违规行为进行调查、处罚;对严重违规会员的处罚须提出处理建议,提交会员代表大会审议通过;
    (10)履行政府、商会的委托和会员代表大会赋予的其他职责。
    第二十八条 理事会实行任期制。每届任期三年,理事会任期满后召开会员代表大会对理事会进行改选。会员代表大会延期或提前召开的,理事会任期相应改变。
    第二十九条 理事会由会员代表大会民主选举产生。理事只能在会员中产生。理事可连选连任。对不称职的理事可在会员代表大会或临时会员代表大会进行罢免。
    第三十条 理事会每年至少召开一次会议,由理事长召集并主持。二分之一以上理事长(副理事长)或理事共同提议,可召开临时理事会。理事会会议可采用通讯方式召开。
    第三十一条 理事会须有三分之二以上理事到会方能召开会议。
    第三十二条 分会理事会设理事四十名,其中包括理事长一名,副理事长十一名。分会理事长、副理事长由理事会民主选举产生,每届任期三年,可连选连任。理事长、副理事长只能在本届理事中产生。
    第三十三条 理事长职责:
    (1)主持分会和理事会工作;
    (2)召集和主持分会理事会会议;
    (3)代表分会签署有关重要文件;
    (4)检查会员代表大会、理事会决议落实情况;
    (5)对会员代表大会和理事会负责,并向其报告工作。
    第三十四条 副理事长协助理事长工作。若理事长因故不能履行其职责时,由副理事长按排名先后代行其职责。
    第三十五条 分会秘书长由商会常设办事机构人员担任,秘书长由商会会长提名,经理事会选举产生。秘书长可连选连任。秘书长职责:
    (1)执行会员代表大会、理事会决议,组织落实分会工作计划;
    (2)协助理事长、副理事长工作;
    (3)负责分会日常的秘书和联络工作;
    (4)负责分会日常会务管理工作;
    (5)根据分会工作需要,聘用分会工作人员;
    (6)履行会员代表大会、理事会、理事长、副理事长委托的其他职责。
     第五章 章程的修改程序
    第三十六条 章程须由三分之一以上的会员代表大会或二分之一以上理事提出修改建议,方可进行修改。
    第三十七条 章程修改须经理事会通过方可提交会员代表大会审议。
    第三十八条 经修改的章程须经分会会员代表大会表决通过,并在通过之日起十五天内报中国轻工工艺商会审核同意后生效。
     第六章 终止程序
    第三十九条 分会完成了本章程所规定的任务或自行解散或其它原因需要注销时,由理事会提出终止动议。
    第四十条 分会终止决定须经分会会员代表大会表决通过,并报中国轻工工艺商会审核同意和社团登记管理机关备案。
    第七章 附则
    第四十一条 分会秘书处设在北京。
    第四十二条 分会不设独立财务,日常工作经费由商会承担。
    第四十三条 本章程由分会理事会负责解释。
    第四十四条 本章程自分会会员代表大会通过后中国轻工工艺商会核准之日起生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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